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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前不经意的一个动作,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05    阅读量:254


做技术开发、搞生产的朋友经常有这样的习惯:技术刚突破、产品刚定型,第一时间先官宣、发朋友圈、上展会、发论文等等,觉得先声夺人,才能抢占市场。可是这个不经意的动作,可能导致专利申请失败。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专利申请被驳回:
专利申请阶段,有些审查员在审核专利时,会去一些网络平台搜索该专利对应的产品是否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过,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
一件外观设计的审查意见中指出:该外观设计所对应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在某个淘宝链接上(该链接是申请人所属店铺商品的链接)销售过,且把相关的带图评论截出来,认为该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驳回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由此可见,该法律规定的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的设计即可,其并没有排除申请人自己公开的情况,因为申请人自己的在先公开行为会导致公众知悉该设计,导致其无法获得授权。
上一案例是外观专利,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如果主要在于内部结构,被公开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其结构都裸露在外面,也可能因为申请人自己的公开埋下雷点。


案例二-专利申请被无效:
该申请人自己把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交底材料交给代理机构之后,代理机构还没完成提交申请,申请人已经在抖音上发布了很多宣传视频,其合作商也大量发布了该产品的相关视频。
在本专利被提起无效过程中,被告抓住这个(提前公开的这些视频)证据,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宣告成功。


案例三-专利申请被无效:


本化妆品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中用到的证据是化妆品备案信息中的图片,该无效宣告决定中显示: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8日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登记信息中已清晰显示了本次申请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造型和图片,任何自然人均可通过网络查看该信息,即自备案之日起该图片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而备案日期早于申请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该专利被无效。
从这里我们也应知道:化妆品备案应在应在提交外观专利申请之后进行。


案例四-无效对方专利:
专利权人的关联公司在1688平台上在申请日前就上架了外观设计专利对应的产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方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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