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25889042 《德阳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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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银枪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8-13    阅读量:117

《德阳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德阳市政府九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7月7日印发.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德阳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核准注册且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要求的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德阳市境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为借款人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银行〔包括:所属区(市、县)分支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注册地址在德阳市境内,向银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的企业法人。

所称保险或担保机构是指德阳市境内,为借款人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包括:所属区(市、县)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为鼓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对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给予的奖补和对企业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德阳市境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
(三)会计、纳税、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银行信用方面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借款人按本办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经营活动。

第七条 按本办法办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及的商标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二)注册商标应该续展的,应按时申请续展;
(三)所涉及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质押期限原则上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如借款人委托银行进行质押注册商标续展的,可扩展到下一个有效期内;
(五)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六)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名称与知识产权部门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或担保

第九条 鼓励对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进行认定,也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独立商标价值评估。贷款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或评估价值的70%。且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银行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定价办法执行,并应适当予以优惠。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按照贷款发放的金额到贷款银行自主确定的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保险费(或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其贷款金额的2%。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独立征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保险或担保机构独立征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银行同意给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项目,应与借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借贷双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借贷双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可由企业、保险或担保机构、银行三方约定风险承担,也可由企业与银行按借贷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进行风险承担。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采取企业、保险或担保机构、银行三方约定风险承担的,银行与保险或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率、赔付率等设立业务暂停机制。业务暂停期间,银行和保险(担保)机构应暂停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及其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业务,进行整改。

上述逾期率指逐年累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上的未结清贷款余额占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总额的比重。其中:逐年是指从银行到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当日开始计算的整年累计。 上述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逐年累计赔付总额/逐年累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险或担保保费总收入)×100%。其中,逐年累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险或担保保费总收入为:保险或担保机构针对某一银行发放的包括已结清及未结清的全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险或担保业务逐年累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赔付总额为逐年累计保险或担保机构对某一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险或担保发生的赔付总额。



第六章 专项奖补及实现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及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应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次年3月31日前,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兑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涉及市、区两级分享税收的企业,由市财政办理补贴,区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年终结算上解。

第十七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标准按银行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5%计算。

其中:
(一)银行独立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采取银、企估算方式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和没有进行贷款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及无因贷款原因采用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给予银行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5%的奖补。
(二)银行独立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含),并采取银、企估算方式确定商标专用权价值和没有进行贷款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及无因贷款原因采用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给予银行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4%的奖补。
(三)如银行要求企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进行保险或担保的,扣减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2%的奖补资金,按各1%用于补贴相应的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和企业。
(四)如银行与企业采取聘请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且由企业支付评估费的,按支付的评估费用的50%从银行奖补资金中扣减,用于补贴相应的企业。但评估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发放金额的0.5%,超过部分由企业自付。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为2年的,第二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对贷款银行予以奖补。

以上奖补资金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可用于补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经费和用于相关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以下条件审核与拨付。

(一)银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的条件
1.银行发放的贷款由借款人仅采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获得,或主要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辅以保险机构保险及担保公司的担保。银行要求借款人使用其他固定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质押方式,以及其他方式的抵押、质押,包括以其他组合贷方式发放的贷款,银行均不得申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
2.银行发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含),不给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
3.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为发放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新增贷款,即在原有贷款规模基础上新增加的贷款额度。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到期后,仍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续贷(或展期)的,可视为符合该项条件,按第十七条第(五)款进行奖补。
4.银行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奖补资金应提供借款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企业借据、银行发放贷款凭据的复印件以及未使用其他抵押质押方式的承诺书。

(二)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保证专项奖补资金的条件

1.银行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根据贷款风险评估情况,与借款人商定借款人须提供保险机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保险的,或担保公司提供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提供担保的(以上两种风险分担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2.保险机构或担保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专项奖补资金应提供借款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企业借据、保险或担保合同、保费或担保缴费凭据的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专项奖补资金的条件
1.银行要求企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进行保险或担保,且保险或担保机构是贷款银行认可的。
2.银行和企业协商,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的。

3.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专项奖补资金,属于保险或担保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保险或担保合同、保费或担保缴费凭据、企业借据、银行发放贷款凭据的复印件。属于评估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评估合同、评估费缴费凭据、企业借据、银行发放贷款凭据的复印件。

(四)银行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于贷款划拨企业账户后1个月内到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应纳入次年预算安排。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理了保险或担保和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注册商标价值的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企业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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