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25887289 知识产权案例_企业字号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名字-福建达利食品集团“乐虎”商标被侵权一案_银枪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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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名字-福建达利食品集团“乐虎”商标被侵权一案


来源:银枪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07-29    阅读量:177

202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88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驳回山东澳进饮料有限公司二审请求,认定山东澳进饮料有限公司、深圳乐虎食品有限公司、济阳县阳明百货商店长期将其商标“乐虎”使用于企业字号,并将该企业字号置于外包装上,涉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结合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根据事实依据进行了取证和论述:

1、关于深圳乐虎公司和达利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不应构成同业竞争。

澳进公司关于深圳乐虎公司与达利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不构成同业竞争者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2、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乐虎”商标注册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深圳乐虎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0日。经过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利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乐虎”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在同类产品中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深圳乐虎公司将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并使用,缺乏正当理由,即便没有突出使用,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澳进公司明确认可在涉案侵权外包装注明深圳乐虎公司名称的行为系其与深圳乐虎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认定澳进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傍名牌”的手法不可取!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将他人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字号,某种程度上可以快速提升知名度、吸引消费者。但这种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使自己的品牌蒙上低劣的产品形象,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随时可能遭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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